沿革
「夏」 淮河惟揚州。
「周」 東南曰揚州。
「春秋」 吳邗溝地,越並吳,屬越。
「戰國」 楚並越屬楚。
「秦」 屬九江郡,始築臺,置郵亭稱秦郵以此。
「漢」 置高郵縣,屬廣陵國舊志作平阿縣,成帝封元舅王譚爲平阿縣侯,即此地,未詳,所據查,平阿村今尚存,而漢無此縣,晉之三阿亦然,今並依兩漢、晉、宋諸書正之。
「東漢」 置高郵縣,屬廣陵郡。
「三國」 廣陵郡地。
「晉」 置高郵縣,屬臨淮郡,隸徐州郡本漢置,章帝以合下邳,晉武帝太康元年復立 按:舊志載,封淮南人趙誘爲平阿縣侯,查晉時平阿縣屬淮南郡地,有塗山,似非郵地,舊志又云,東晉爲三阿縣,查明帝時嘗僑立幽州於三阿,亦非縣名也。
「宋」 置高郵縣,屬廣陵郡,隸南兗州,大豫初,析置臨澤縣,屬海陵郡。
「齊」 仍宋制。
「梁」 析高郵縣,置竹塘、三歸二縣,置廣業郡,尋改神農郡以嘉禾生也。
「北齊」 高郵縣屬神農郡,置竹塘、三歸二縣並屬之,臨澤屬海陵郡。
「陳」 郡縣如故。
「北周」 郡縣如故。
「隋」 初廢郡,並竹塘、三歸、臨澤三縣入高郵,屬揚州,大業初,屬江都郡,隸徐州。
「唐」 高郵縣屬廣陵郡,隸淮南道。
「五代」 高郵縣楊吳時,屬江都府,南唐屬東都,周屬大都督府。
「宋」 開寶四年,置高郵軍,隸淮南東路;熙寕五年,軍罷縣,屬揚州;元祐元年,復置軍;建炎四年,升爲承州,轄泰州之興化縣,與高郵縣並隸焉;紹興五年,州廢縣,屬揚州,三十一年,復置軍,領縣如故。
「元」 至元十四年,升爲高郵路,領高郵、興化二縣,隸江北淮東道;二十年,廢安宜府爲寶應縣,來屬,尋改爲府,屬揚州路。
「明」 洪武初,廢高郵府,升縣爲州,領興化、寶應二縣,屬揚州府,隸南直;四年,升高郵守禦所,爲高郵衛,統五千戶所,興化守禦所,亦隸焉。
「國朝」 置高郵州,屬揚州府,隸江南省。
城池
城
郵有新舊二城。
舊城即今城,周圍一十里,三百一十六步,高二丈五尺,面濶一丈五尺。
宋開寶四年,知軍事高凝祐始築。
紹興初,韓世忠命其屬董旼營繕。
乾道間,郡守陳敏重脩。
淳熙乙巳,郡守范嗣蠡建樓於四門上,東武寧門,樓曰捍海;西建義門,樓曰通泗;南望雲門,樓曰藩江;北制勝門以宋解元破敵得名,樓曰屏淮。又於南北開二水門,通市河。
慶元丁巳,郡守趙善義重脩水門元德有記 見藝文志。
開禧丁卯,增重濠。
嘉定甲戌,置四面庫城。
元末,知府李齊因宋城重脩。
明洪武丙午,復甓以磚,增櫓堞鋪舍,脩南北水關。
嘉靖丙辰,倭警知州趙河補治庳缺。後知州劉峻中請撫按州脩,其七衛脩其三,城亦固。
國朝順治戊戌,知州吳之俊葺治四城樓。
雍正甲辰,知州張德盛大脩城垣廢缺有記 見藝文志。
乾隆甲子,知州許松佶脩理,更四城樓之名,東曰挹春,西曰寕波,南曰朝陽,北曰迎恩。後知州李洊德重脩州地,四圍均下,城基獨高,狀如覆盂,故曰盂城秦少游詩吾鄉如覆盂,地據揚楚,脊城内,四面昔日俱有水關,南北二水關已見前,其東西二水關,舊志云,東水關於城南引水入關,出北關,風氣完固,今廢,故郵多被災;西水關亦應增設,於城外雙人家頭,以宣洩漕水。按:西水關今不設至,東水關若能復開,則學宮前水可西流,較爲曲折完密耳。
新城在北門外,宋咸淳初,揚州制置使畢矦築,今廢,土城基址尚存。
按:郵城在宋以前,不能悉考,隋大業中,嘗移縣於樊良溪,即今故縣村也,詳見古蹟。
池
城內、外諸河(附) 按:舊志有城無池,今特增入
城外壕河,南自琵琶閘涵洞東北,行至傅公橋,北自通湖橋引河,與北水關市河水合流,向東至傅公橋,匯入運鹽河,西臨運河爲壕。
城內四圍皆有壕河,其市河以東,水路通行,市河以西淤墊。
城內市河由南水關出,北水關匯,通湖橋引河,入運鹽河。
南濯衣河,在州治南,安定橋下,西通市河。
廣儲倉河據舊志云,在南門內,東通市河。今按:並無此河,且廣儲本係北倉,亦不得在南門內,惟細查北水關西,有一河西行南折,至乾明寺,西教場東,折入鳳凰橋,又南行至千佛菴磨子橋,入無絲藕塘,其鳳凰橋直東行,至蝦蟇橋,入市河。昔之所謂廣儲倉河者,疑即此河,今已淤塞過半矣。
城外市河三處,俱由河泊所北行,其一東折至石橋、紅橋等處;其一至景家橋,東折至稅務橋、太平橋、蛤蜊壩,入運鹽河久廢;其一西行北折至新橋、公濟橋、富勝橋,過徐家橋,東北折入運鹽河。
以上諸河,乾隆二年,知州傅椿挑;後二十三年,知州李洊德重挑;三十二年,知州何廷模重挑;四十三年,知州楊宜崙挑浚城內市河一道,南北濯衣河二道,城內濠河一道,城外琵琶閘迤東壕河一道,通湖橋迤東壕河一道,共計工長:三千二十三丈零。郵民便之。
按:現在各河,惟城內市河,城外壕河,一律深通,其餘復漸次淤墊,倘能隨時疏𤀹,使城中水勢迴環,庶有裨益。
公署
昔有久廢者,細書附後,倉厫、馆驛、壇祠並倣此。
■ 州署,在城中少偏東明洪武元年,知州黃克明建,正統間知州韓簡、正德元年知州任良才、嘉靖十六年知州謝在重脩。
正堂五間,曰體仁堂本朝順治四年,知州龔蕃錫題額,左爲架閣庫,右爲廣儲庫,旁爲翼庫房四間,正堂前爲月臺,又前爲甬道,東西排衙班房各二間,東首書吏科房六間,西首書吏科房八間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重脩,前爲儀門三間知州楊宜崙重脩,東有聽吏班房一間,軍牢班房一間,土地祠七間祠前舊有譙樓十間,明嘉靖十九年,知州李襲芳建,胡經鼓樓記,見藝文志,樓久廢,寅賓館三間,西爲監獄監門二間,獄神廟一間,監房十間,吏卒房四間,更房二間,自新所三間,快班房三間,直前爲大門三間知州楊宜崙重脩,門臨大街,街南爲屏牆,正堂後爲川堂七間舊制正堂後爲窔室二間,退省堂三間,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改建川堂,東首吏役值宿房三間,門皂房一間,土地祠一間,正中宅門三間舊偏東,康熙五十五年,知州焦獻猷改建正中,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重建,堂後宅門一座知州楊宜崙新建,堂東花廳五間,對廳五間乾隆四十八年,知州楊宜崙新建,三堂六間恭懸欽頒嘉禾圖匾額,內宅門一座,內廳五間,東西耳房八間,過廳五間,後樓五間,樓下東西廂房六間乾隆四十六年,知州楊宜崙新建,樓東院內朝南朝東廂房十一間內爲幕舍,正堂東西公廨皆吏舍,共六十餘間週內署圍牆係土築,甚卑隘,乾隆四十六年,知州楊宜崙改建砖牆,计長八十五丈六尺七寸,高一丈至一丈三尺.
■ 州同知署舊在州署東偏,年久傾圮,基地僅存,歷任州同俱捐廉,賃住民房。
■ 州判官署,在州署東,州同署前,大門一間,堂三間,房二十一間舊有管馬判官宅,今併歸河監判官署。
■ 吏目署,在州正堂西偏本管鹽判官宅舊址,大門一間,土地祠一間,堂三間,衙皂班房二間,內宅十五間乾隆四十六年,吏目王浩重脩。
■ 馬場(附),在州正堂西偏北,行二十步即鹿苑故址,正中馬神堂三間,東西馬棚各十二間知州曾懋蔚、李之檀、張德盛前後改建,本係牧養署內騎坐馬匹之地,後因盂城驿房屋傾圮,此廠遂改作驛舍矣舊有朝北門一座,今閉。
按:舊志州同、州判、吏目署俱在州署界內,東至儒學界,深八十一丈二尺,南至官街,濶三十七丈八尺,西至民房熙和巷曲尺界,深九十三丈五尺,北至瞻袞堂走路界,濶四十八丈八尺。
■ 學正署詳學校志。
■ 訓導署詳學校志。
■ 衛署,在州治西,明太祖爲吳王時始建。守禦千戶所,洪武四年陞爲高郵衛,指揮使司統衛,鎮撫左、右、中、前四千戶所,指揮周寵、邵宗等開設;洪武二十三年,添設後千戶所;二十八年,指揮張經修葺;正德七年,指揮湯節重建;嘉靖三十年,指揮陳律、王炯重脩。
正廳五間,左右有翼室,東西吏房十間,廳後穿堂三間,後廳五間,東北隅爲旗纛廟三間。正廳前爲甬道,又前爲儀門,儀門內東偏爲經歷司,有廳三間,寢房三間,廂房九間。儀門外東偏爲知事廳,內有宅一所,廳西爲鎮撫司,廳三間;西偏爲鎮撫司獄,廟一間,囹圄五間;前爲右、中、前三千戶所,各廳三間;外爲大門三間,臨街屏牆一座,淮安衛署印指揮章應昌建;又前爲榜亭十餘間。國朝裁革指揮使,置守備一員、千總五員;康熙十七年,裁守備及千總三員,其二員專司運事,今署多傾圮,止存儀門一道,廳三間,前千總宅,其房二十一間,後千總宅,其房二十間衛署東至熙和巷,並民房曲尺界,深六十二丈一尺,南至官街,濶十八丈五尺,西至民房曲尺界,深六十八丈五尺,北至民房界,濶二十五丈。
■ 揚河通判署,在州治中市橋西,前爲大門三間,門內東偏神祠一間,次爲儀門,門內正堂三間,東西兩廡各三間,堂東偏門一楹,內爲書房三間,照庭三間,堂西書房三間,堂後爲寢室,共三十八間,由堂後小徑折西,迂行百步,有後園一所,庭臺池沼,水波螢迥,竹樹交陰,頗幽勝焉,舊爲工部分司署,康熙十七年,奉裁,爲河營守備署,三十一年,改爲揚河通判署東至民房曲尺界,深三十六丈,南至官街,濶七丈五尺,西至民房曲尺界,深四十一丈,北至官街,濶十六丈二尺,街南官廳一所久廢,其地東至民房曲尺界,深十一丈九尺,南至民房曲尺界,濶十二丈三尺,北至官街,濶七丈五尺。
■ 河營守備署,在州治東南,長安橋北,東營巷內。
■ 駐防營千總署,在北門內,梁逸灣街西,舊署在乾明寺右,年久傾塌,乾隆七年,千總雷洪烈,移明知州許松佶將崔姓入官房屋,詳撥改建。
■ 界首巡檢司署,在界首鎮,乾隆三十一年,知州何廷模脩造,計房十二間,本係驛丞宅,後改爲巡司署,乾隆四十六年,巡檢唐仁欽,借支公項修理,添房八間。
■ 時堡巡檢司署,舊在州治東北一百二十里。明洪武,時巡檢黎逸民、郁信甫各建巡司廳三間,吏房六間,囹圄一間,官宅一所;國朝康熙年間,被水坍倒,地基改園,居民租業,歲完,租銀二兩,歷任巡司捐廉,賃住民房;乾隆十八年,巡檢朱國蘭詳請移住臨澤鎮,仍賃民居作署。
貢院,宋知軍陳鞏建,舊廢,陳造有記,見藝文志。
東察院,在州治前,臨北濯衣河。明洪武元年,知州黃克明建,嘉靖間,知州嚴傑脩。前爲大門三間,次二門三楹,由甬道而北,爲正堂五間,曰肅貞堂,左右廡各三楹,後爲窔室,室後堂五間,東西列精膳、書房、吏房各三間,大門外左右官廳各三間,土地祠三間,俱久廢,其地東至杏壇界,深二十三丈五尺,南至濯衣河界,濶三十三丈一尺,西至軍房曲尺界,濶十三丈八尺,汪偉有記,見藝文志。
西察院,在州治西,舊名行府,有大門三間,二門三楹,內有正堂、後堂兩廡,規制與東察院同而差狹焉,今久廢,其地東至拚並民地界,深二十四丈,南至官街,濶十六丈,西至官街,深二十四丈,北至河,濶十六丈二尺。
張家溝巡檢司,在州治北三十里。明正統二年,巡檢石玉開設,久廢。
稅課局,在州北城外,遐觀橋南。明洪武九年,大使郭勉開設;嘉靖四十四年,大使張翼重脩,廳三間,吏房二間,官宅一所,房六間,後爲廣儲大使宅,俱久廢。
河泊所,在北門外濟民橋西。明洪武十三年,老軍毛佛兒開設;嘉靖三十八年,裁革其地,鬻爲民居。
界首遞運所,在州北六十里,官河之西。明洪武六年,大使張山建,正廳三間,左右房共十二間,遞運大使宅一所,房十間,久廢。
陰陽學,在州治東譙樓前。明洪武十七年,典術吳善夫開建,久廢。
醫學,在州北城外,遐觀橋惠民藥局內。明洪武十七年,典科陳廷珪開設,久廢。
僧正司,在乾明寺內。
道正司,元廟觀內。二司俱洪武十五年開設,久廢。
碑亭
北門外三元閣北,碑亭一座,恭設天子萬年碑康熙四十六年,士民恭建。
南門外琵琶閘北,碑亭一座,恭勒恩免錢糧、上諭一道乾隆十年恭建。
五里壩南,碑亭一座,恭勒酌定水則、上諭一道乾隆二十二年恭建。
申明亭共十六座,在城者四,其一在州治前,久廢。旌善亭十六座,在城者四,其一在州治西,社學左。餘並在鄉,久廢按:申明亭,老人申明聖諭之所,即古讀法遺意。旌善亭,旌里中之善者,即古書升遺意,尚宜脩復。
倉厫
■ 常平倉,即明預備倉,在州治南市河西。明隆慶年間,知州趙來亨重脩。
■ 國朝雍正年間,知州黃廷銓,因倉厫不足,添建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八號,厫二十六間;乾隆元年,知州傅椿添建厫十二間大、有、元、亨四號,六年,知州沈光會添建厫十二間盈、寕、樂、利四號,後知州李洊德重脩。
■ 社穀總倉,在西城內。乾隆四十八年,知州楊宜崙改建詳見倉儲,計房十六间,門樓二座,門外東首,磚牆一堵,空地一段南北長五丈一尺,東西濶一丈九尺,西首土院一(土匡)南北長十二丈六尺,東西濶一丈五尺。
■ 本城社倉,在北門外接龍菴內,即明兌軍倉故址。
■ 東南鄉社倉,在三垜鎮萬壽菴。
■ 東北鄉社倉,在臨澤鎮寶華菴。
■ 西南鄉社倉,在菱塘橋真武廟。
■ 西北鄉社倉,在橫蕩橋西寺。
軍儲倉,在南門內,廳一間,厫五間,久廢。
衛倉,在南門市河西,共二十九所,久廢。
廣儲倉,在州西高公橋北,明洪武六年知州李某建,廳三間,厫屋十間,倉官宅一所,久廢。
預備東倉,在州東四十里三垜鎮,久廢。
預備西倉,在州西二十里江靜村,久廢。
預備南倉,在州南十五里車邏鎮,久廢。
預備北倉,在州北門外,久廢。
驛館
■ 盂城驛,在南門外。明洪武八年開設;永樂元年,知州王俊重脩,正廳五間,後廳五間,庫房三間,廊房十四間,神祠一間,馬房二十間,前鼓樓三間,照壁樓一座;嘉靖三十六年,燬於倭火;隆慶二年,知州李來亨重建,驛門三間,屏牆一座,驛北爲驛丞宅一所,共房十二間,夫廠一所六間,今併久廢,驛馬場遂改設州署西偏矣詳見公署門,明薛瑄、卲寶詩,國朝金鑾詩,俱見藝文志。
■ 界首驛,在城北六十里元薩天錫詩,見藝文志。明洪武六年,知州李某開設,正廳五間,後廳五間,穿堂三間,庫房三間,鼓樓二間,廊房十四間,馬房二十間,今改爲馬神廟五間,上棚馬房十間,下棚馬房八間,門房三間,捲篷一間。
■ 皇華廳,在南門外盂城驛前,臨運河堤,有屋三間,迎餞賓客。康熙五十七年,知州張德盛重脩公館一所,亦名府館,在州治中市橋西北,共房三十五間,明嘉靖三十八年置,東至官街,深九丈七尺,南至民房曲尺界,濶二十三丈二尺,西至官巷界,深九丈,北至火巷曲尺界,濶二十一丈三尺,久廢。
秦郵公館一所,在驛傍,門樓一座,內正堂三間,送禮房五間。隆慶三年,知州趙來亨建,自爲之記,今久廢,記見藝文志。
書院
珠湖書院,在城內忠三鋪,西塔左面城環池,大門一座,門房一間,課堂三間,講堂三間中有“瑞應珠光”匾額,知州楊宜崙題,東首二門一間,西首套房五間,供奉至聖殿五間,東廂房二間,西廂房三間,宅門一間,正房三間,西廂房四間,東書房二間,羣房五間,二門外,東園一所,內有荷亭、牡丹亭、方亭,小山曲沼,影廊折橋,古樹葱鬱,頗稱幽勝云書院舊在北門長生庵左,乾隆二十三年,知州李洊德於庵僧不守清規,案內准士民賈篛林等,呈請劃出僧房,改建書院,即將庵產充公,永作生徒膏火,建議八條,詳奉巡撫陳宏謨批准創設,立案勒碑,首創盛舉,碑記附後;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作養人才,加意整頓,因地近㕓市,准院內生童呈請,移置適城西,有覓售民房一區,廩貢生吳兆萱,監生居麟友等,願捐價五百兩購買,又年膏火缺薄,與吳兆萱等籌議勸捐,旋撥入泰山廟歸公田一百九十八畝,並貢監生張方萊、沈宗溥、夏餘春等,二百七十二人,捐錢三千二百六十,千以三千成數,存典鋪生息,同續收田租,通判核算,增光正課,額缺加添,修儀膏火,餘錢脩葺房屋,置備書籍,什物備載官冊,另訂章程刊勒碑石,碑文見藝文志,條規見學校志。
田房租息 附
書院新舊田二千五百五十二畝三分
內
山洋河田 一千五百八畝
追囘葦翹田 十三畝
追囘圓彰田 三十畝
追囘鍾奇樞也繼先等田 一百二十三畝
高平江繳還澗溝田 一百三十九畝五分
張萬之繳還淌水溝田 三十二畝五分
追囘圓彰淌水溝田 三十二畝
居行簡繳還澗溝東田 六十六畝
楊振基繳還淌水溝田 四十畝
周惠嘉繳還庶子溝河北田 三十五畝
周元朗繳還萬家橋河北田 二十畝五分
馬錦堂繳還萬家橋田 十二畝五分
戴文奇繳還容虛庵田 六畝
顧端如繳還耒部莊田 四十五畝
王功臣捐出南程村田 一百二十畝
萬億泰捐出王琴西村草田 三十三畝二分
以上舊管田,統計二千二百五十六畝三分,納糧冊名,俱改立書院義田字樣。
撥入譚陳氏焦里東村,田五十畝分五;撥入譚陳氏兩管西村,田四十七畝五分;撥入泰山廟兩管東村許姓,施田五十六畝;撥入泰山廟僧自成自如施出殷家廈,田一百一十畝;撥入泰山廟雍家河高郭氏,施田二十八亩;撥入泰山廟雍家河眾姓,施田四畝。
以上新收田,統計二百九十六畝。
新舊田畝坐落四至,莊房車具等物,以及佃戶姓名,載明官冊。
新增田畝
乾隆四十八年
七總十一里 杜騰光 歸公田十九畝五分 溝身塥垜六畝六分
七總十一里 吳學易 歸公田二十七畝七分 官路荒漕墩垜四畝八分
六總五里 易萬昌 退囘奩產 歸公田三十二畝
收租市房十三所
何盛先租市房二間
馬明山租市房五間
山洋河下院瓦房九間
王家營下院蔣位超租草住房三間
下院卜萬程租草房二間 張洞租草房三間
下院王鼎臣租草房四間 沈泉林草房四間
下院張玉祥租草房三間 張再衡草房二間
下院徐成右租草房四間 刁欽侯草房八間
下院徐正方租草市房二間
以上各戶租賃瓦草房共計四十二間。
地租六處
下院张九林租地一段 趙飛九租地基七間
下院蔣位超租地一段 張聖衡租地基三間
下院卜萬紅租地基九間 許相如地基二間
以上地租同田房租息,責成司年管理摺報。
存典鋪生息足錢三千貫
一分生息自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一日起,有典商黃信茂、汪德大、黄存恕、戴德裕、朱怡發領狀存案,官設聊票,每季着書院司年執票支息,放給膏火。有印發聊票而無司年經手,及有司年經手而無官印聊票,俱不准典鋪支發。
舊書院規制 附後
舊書院在北門月城內,朝西大門一座,房一間,碑一座,譚陳氏施田小碑一座,二門一座,朝南小樓一間,朝西講堂三間,大樓三間,堂樓三間,朝東書房二間,朝西號舍二間,朝南廂房一間,朝南號舍二間,朝南小樓一間,朝西號舍三間撥入同善會,廚房三間,後門一間撥入同善會。
乾隆二十七年,知州李洊德創建,書院碑記,高郵州北月城內有長生庵,供奉關帝聖像,春秋舉祀典於斯,爲前明僧禪心募建,士民捐田,以助香火,又山洋河建下院,爲收租地。沿及圓彰,盜田靡費,以致洪彰繼先易堂印南等,互爭興訟印南,積債至一千一百七十,有竒器具蕩費殆盡,其與印南朋比爲非者,則葦翹貫翹樞也,韞輝四僧也,余正在究逐間據吏目楊樹庸以葦翹犯夜毆役事稟,又據紳士田世爵等,以印南葦翹貫翹等行兇,請逐稟余,訊得其狀,印南等皆俯首無辭,續據賈篛林等合词,請改書院,各愿以所抵欠項之田,充作膏火,隨查僧田,得一千五百八畝,又續追田一百七十三畝,共一千六百七十四畝,具稟各上,寧奉巡撫部院批創,建庵院,捐助田產,原亦奉佛勸善之義舉,豈知數傳而後徒,供不肖緇流姦賭之貲,葷酒侈靡,尚其次也,長生庵有田十數頃,而庵僧猶舉債一千一百七十餘兩,指田抵質,此時若不官爲整頓,必致數年後盡歸烏有。
今賈篛林等,愿將借項抵田,充作書院膏火,而士民等亦請將庵田公產歸於學內,老成公正之司年經理,除庵僧衣食,並脩整屋宇,每日香燈各用外,餘爲師生經費,從前紳士捐入僧庵者,今漸浸沿改入書院,更歸實用,事屬可行,惟是一切章程,必須斟酌,盡善於彼此,稽查久遠,杜弊之道,悉心妥議,通詳核示,勒石永遵,庶不沒從前之義舉也。
在此上下衙門,務須內飭到州,余即遵照辦理,將葦翹等,分別懲治,勒令還俗,隨具章程八條,其略云:·長生庵田產房租,永禁僧戶,以杜盜賣也。·殿宇旁屋均宜修葺書院,僧舍應請分建,以昭敬肅也。·籽種、農具、莊房,急應存備,以資工作也。·請革燈會,以免蕩費,永禁作寓,以杜包訟也。·書院經費,應請預定章程,以便遵循也。·田產租息,應核定每年出入章程,以便遵守也。·書院掌教,急請聘延,以振文風也。·請給發司年印薄,每年出入照依管理,年底送州稽核也。以上八條於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具詳府寧兆核轉,並通稟在案,奉總督部堂尹,批如詳轉,飭勒石永遵,取碑摹送查。
等因轉飭到州,又奉巡撫部院陳批稟,前由奉批,長身庵如許美產,久爲匪僧花費,實爲恨事,該州如此籌畫,香燈不廢,庵僧得所,向爲匪徒聚眾生事之區,今爲師生敬業樂羣之地,實爲高郵永遠盛事,屯田歸衙,亦見公正,其預措一年之費,自此以後,以上年所入供,次年之出,不致以乏費,開那缺之端,尤爲於事有濟,功可垂久。該州如此悉心計畫,不啻以官事爲家事,諸紳士之創興,此舉教育子弟,望其成材,亦有一片實心,不止爲一時美名已也。本部院批閱之下,不勝欣慰,候由司詳到批示遵行,又奉巡撫部院陳批開所議各條,均屬周妥,均如詳行,仍照議勒石,以垂久遠。該州請釐債弊,多方畫計,又捐抵田之賈篛林等吏目楊樹庸,一併入碑,以彰義舉,惟吏目衙門,不宜經管書院,該州因吏目楊樹庸實力經理,同心創舉,所以專委經管,但既詳定經管,倘後來者不能盡如楊吏目,難免官役牽涉染指,此時暫令吏目幫辦,嗣後總歸司年經管,知州總核,州官交代,一體冊報,吏目衙門,永不干與。
等因轉飭到州,又奉提督學院李批開,據稟將長生庵改建書院,並將庵僧盜抵之產,永充膏火,事屬盛舉,所議各條,亦屬妥協。該州之振興文教,作養人才,實心實力,於玆可見,而各紳士又皆共成其美,不遺餘力,均可嘉尚。仰即由司,具詳批示立案,繳又奉藩寧常看開,田租數目,一切出入經費,按季造冊報,又奉官寧兆看開司年,每年出入印簿,歸於交代,一體查核附報。
雖歲殊時異,而印簿具存,如有經理不善,即報明,另舉以專責成等,因在各案,余即遵式經理。以殿南二十五間爲書院,以殿北二十二間爲僧舍,自十月望日至正月望日,脩理就緒,司年萬光塏、賈輝祖董其事,顏其額曰:珠湖書院。余捐俸四百兩,吏目楊樹庸捐俸二十四兩,後又查出盜賣公產,其繳田四百二十九畝,又捐田一百五十三畝三分,計增田共五百八十二畝三分。膏火漸以充足,聘通州進士方牧園主講席。余復捐俸備書籍,其中又奉巡撫部院陳刊發書籍,以資誦讀。山長以《小學近思錄》、《養正遺規》、《訓俗遺規》、《從政遺規》諸書,爲生童講求立身行己之道,不專以文詞相競,尚每月文課二次,賦策經文課二次餘,載條約多士亦蒸蒸奮起,咸知嚮方余恭應簡命,擢用知府,將去玆土,爰敘改建書院之顛末,及詳定章程六條,勒石垂久,俾司其事者,有以遵循恪守也。因不辭質實而爲之記。
壇祠
壇祠皆官建,故入建置門,廟宇多民建,故附古蹟後
壇
■ 社稷壇,在州治西北宋陳造,黃震,並有記見藝文志,明洪武三年,知州趙原仍宋址建立,壇高三尺五寸,方二丈五尺,周圍一百二十丈;三十年,知州儀智重建,門樓一間,東西房六間。嘉靖四十四年,知州嚴傑重脩,後久廢,移祀多寶樓橋西。國朝乾隆二年,知州傅椿捐建繚,以周垣壇基,坐南向北,高二尺一寸,縱橫之數如舊制。
■ 風雲雷雨山川壇,舊在城南,日久圮廢,今移祀於社稷壇內,規制與社稷壇同。
■ 先農壇,在城內西海隅,雍正五年,知州李如蘭捐建,壇前耤田四畝九分,壇後廟三間;雍正十年,知州傅椿撤土垣,瓷以磚周圍,鑿池通以小橋,規制大傋。
■ 郡厲壇,在州治東北廟巷內,明洪武三年,知州趙原建,壇高二尺五村,周圍一百二十丈;三十三年,知州儀智重脩門樓一座,孤魂亭十間。國朝乾隆元年,士民捐脩,現存屋七間。
■ 響厲壇,共十四處,於各鄉村建立。
祠
■ 四賢祠,在文遊台上,祀宋蘇公軾、孫公覺、王公鞏、秦公觀。
■ 英烈夫人祠,在南門月城內,夫人死節處,本有義娼廟,宋理綜朝敕建,立廟號英烈夫人祠,後久廢。惟製神主,併祀上真殿李長詳記,見藝文志。國朝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劃出上真殿,屋三間,另建大門爲專祠。
■ 節孝祠,舊在南門外,乾隆三年,知州傅椿改建中市橋橋北大街;四十四年,節孝後裔稟請知州楊宜崙,增建旁舍一間。
■ 康澤行祠詳見古蹟門——康澤侯廟下。
■ 五龍祠,即五龍王廟,在州治北二十里,清水潭上。宋嘉泰間,郡守吳鑄重建。明洪武元年,知州黃克明重立其地,堤岸舊時最易潰決,故祠祀之宋曹叔遠記,見藝文志。
■ 劉公祠,在州治北六十里界首鎮,祀明總河劉東星。界首湖河祗一綫之隔,屢遭水患,劉議建,越河居民以安運道無梗,故祠祀之。
以上各祠,俱現存,並詳祀典門義祠俱見學校志,不復載。
■ 紹興三鉅公祠,在州廨西,祀宋張公忠、獻公浚、韓忠武公世忠、岳忠武公飛,祠久廢。國朝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移祀忠義祠內。
■ 吳公祠,在州治北三里運河東,公諱桂芳,治河有功,州民塑像祀之,祠久廢,今移祀三元閣上。
■ 羅公祠,祀明時高郵管河通判羅文翰事詳宦蹟本傳,祠久廢,今移祀三元閣上。
■ 露筋祠,舊在江都、高郵交界處,今分入甘泉境內矣露筋祠詳烈女志。
公所
■ 普濟堂,在南門中市橋大街,大門一間,二門一間,放藥廳三間,耳房一間,三門一間,配藥房三間,堆藥房三間,藥王殿三間,董事房六間,朝南厫房七間,舊十四間,朝北七間,久經坍卸州治中市橋大街,舊有南施藥局,順治十三年,生員張陽、王藻等建。康熙四十八年,知州李之檀復爲經理,藻子生員志義相機董事大銀臺。大街舊有北施藥局,康熙六十年,知州張德盛建設,監生吳士璣,生員高以耀、戴從仁,州民吳振遠等協力成,嗣於乾隆元年,知州傅椿敬遵雍正二年上諭,詳請上憲,建立普濟堂、育嬰堂。捐廉倡始,翰林賈兆鳳、夏之芳等帥同,通邑紳士商民踴躍捐輸,得銀二千二百餘兩,並據士民捐輸田房,購買前撫吳入官房屋,改建兩堂,將舊日局內之房屋田產,歸入堂內應用,並籌議逐年經費,舉好善之貢監生員王珄、李智、李重英、吳遇登、徐權、徐相、王篆、戴從仁、張光祖、王鵬起、張思敬、薛旼等十二人,分管其事,辦立規條,載明碑石,永稱盛舉,嗣是董事,州同栢九齡、貢生周班爵、貢監生徐禮、印球、謝國棟、黃兆元、郭元勛、尤鶴年等,襄事最久,遇年歲凶歉,不惜勞費,部署得宜,至乾隆四十三年,知州楊宜崙加意整頓,委員清查兩堂田房,繪圖註冊交董事,職員吳睿廩、貢生吳兆萱收存,永作兩堂流傳,交代堂務秩然有條,田房數目,碑記附後。
■ 育嬰堂,在普濟堂北首,大門樓一座,門房二間,客廳三間,官廳三間,觀音殿三間,左右乳婦房共五十間乾隆四十四年,董事職員吳睿廩,貢生吳兆萱支公項重脩。州治舊有育嬰堂在重市大街,生員張陽、王藻等建,知州李之檀捐廉飲助,陽子舉人默,默子生員光祖相繼董事,至乾隆元年,知州傅椿詳請上憲,與普濟堂一時並建,源委詳普濟堂下。
兩堂田房碑記條規附
● 塔兒集田一百十三畝
● 塔兒集田八十畝
● 柘塘田二百五十畝
● 睂陳東村田三十畝
● 楊省莊田二十三畝
● 腰莊田二十三畝
● 五里壩田四十八畝
● 二十里鋪田三十五畝
● 天王院田三十畝
● 平阿中村田三十二畝
● 三總六里田六十畝
● 七總十一里田十二畝
● 中莊田三十六畝
● 閔家橋田六十七畝
以上係堂內舊存公產圖冊存卷
● 魚絲網熟田七十八畝,草田一百二十八畝
● 王琴中村草灘一塊
● 烏金圩田一百三十畝
● 臨澤草田四十畝
● 煥留西村荒田二十畝
以上係四十三年知州楊宜崙委員清出圖冊存卷,連前共計田一千二十六畝,草灘一塊,荒草田二百一十三畝
● 堂前門面十二間,襯房四間
● 堂後羣房八間 舊十九間,年久失脩坍倒十一間
● 租畢廷光仁一鋪,門面三間,襯房二間
● 租陳調元仁一鋪,門面二間襯房二間
● 張光祖等買送恭北鋪門面三間,襯房三間,出租馮殿揚等三戶
● 恭北鋪舊藥局五間,改置門面七間,出租李大奎等三戶
● 陳六戶等施送恭北鋪住房一間
● 易子恂施送恭北鋪市房二間
● 李重英施送忠二鋪市房一間
● 戴惟幹施送太公八鋪門面三間,空院一塊
● 本堂購囘忠一鋪,草草軒市房九間
● 本堂契買賈紹基忠一鋪門面三間
● 本堂契買吳允昭忠一鋪市房一間半,乾隆四十年,士民雍之濂等呈請撥入節孝祠
● 賈翰林施送南一鋪住房二間,年久失脩,只存地基,租戶韋國每年完租四百文
● 栢九齡施送景賢鋪瓦房十五間,年久失脩,兼水災沖塌,存地基一段,租戶林鳳每年完租五百文
以上共計收租房屋六十八間,地基兩塊。
乾隆元年,知州傅椿建普濟堂、育嬰堂,碑記:普濟堂、育嬰堂之設,自京師始也,蓋天下惟此老者、幼者爲足念耳,老矣又加疾焉,非有子若孫爲之,奉几而受仗也,日與溝壑爲鄰,可哀孰甚,若夫幼子初生,非有所得罪於其父母也,舉而委之,草莽將誰愬乎?
京師有好善者爲之,普濟堂、育嬰堂收而養之,善哉,其能以人事而濟天道之窮,以庶民而補王政之闕者哉,雖然,我聖祖仁皇帝,久道化成德洋恩普,繼以世宗憲皇帝,勵精圖治,巨細畢張,豈猶有不醇不備之處,而遺此老者、幼者,於覆載之外乎,夷考當年,賜之額立之碑賚之,帑金以鼓舞而振興之者,亦可謂詳且盡矣,未也,又命天下郡邑,皆以京師爲法,由是而普濟、育嬰之堂,遂偏天下焉,夫然後始歎聖朝之雨露,果無一人,之或遺而王政之果無缺略也。
高沙當淮流下衝,比年多水患,土瘠民貧,有舉子而弗能育者,且下濕之地,民多疾病,求醫藥猝不易得,民甚苦之。康熙年間,或醵金置田屋,爲育嬰堂、施藥局顧,屋止數椽,田不過百畝,不足以濟董事者,每悼歎而無可如何。辛亥秋,余奉命牧玆土,越今六載,百廢之興者,什八九矣,時惟乙卯,恭遇今皇上御極,先於京師之普濟堂、育嬰堂,各賜銀五百兩,復頒恩詔,凡天下有年登七十以上者,並加賞賚,而於鰥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尤三致意焉。余忝斯民牧,奚忍聽此老幼之不得其所也,乃首倡捐俸並歎諭,諸紳士無不踴躍從事,視力之厚薄爲捐之多寡,共得銀若干兩,於是議所以行之者,或請赴京師,仿其法而為之,余曰:無庸師其意可也。
爰卜地於南門之內,面西向,自西至東,深五十九弓,南北地廣三十二弓,中剖而分之,右爲育嬰堂,左爲普濟堂,仍兼施藥局。普濟堂之制,爲大門,爲儀門,爲診脈處,爲字紙爐,爲貯藥房,爲製藥房,中爲藥王堂,供神農像,堂後南廂爲廚房,其後爲其楹,則董事者居焉,再後兩廂,共十四楹,皆厫房,最後乃連育嬰堂,後身搆屋兩層,共三十有二楹,以處夫老而且病者。育嬰堂制頗小畢,由大門、儀門中道,而進爲客堂,爲官廳,爲觀音堂,大門內爲門房二楹,今管門者處此,以司啓閉。自儀門內起,左右分兩廂,直抱觀音堂,後簷共屋五十楹,皆乳婦所居室也。
董事者,翰林賈、夏二公爲領袖,而勤勞懋著者,則有若王子珄、李子重英、吳子遇登、徐子權、李子智、徐子相,王子篆、戴子從仁、張子光祖、王子鵬起、張子思敬、薛子旼等若而人,於乙卯十月,擇吉興工,不三月而工已竣,所有田產及一切應行事宜,俱載詳文,中蒙各憲批准,勒石親視京師之普濟堂、育嬰堂,同不同雖未可知,要之上諭所云——樂善不倦——之意,則固無乎弗同也。夫自古迄今,同此人,同此善耳,郡邑之善,既無異於京師,即安得謂千百年後之善,遂有異於今日乎。
余願夫繼此者之有所觀感而興起也,是爲記。
知州傅椿詳定堂規十五條
● 管事者共需十二人,分月輪值,每月二人在堂居住,料理一切事宜,掌管出入賬目,照看門戶、火燭、藥材、稻穀,並察買辦供膳,至輪換時造明四柱清冊,呈州當堂交代,不得私自交收,以滋弊端。如十二人之中有事故告退者,另選賢能,耆碩十一人共爲保舉,許其頂替。此十二人者,務要互相覺察,如有徇私等情,即行舉首,容隱倍罰。
● 北門舊屋及南門新屋,之大門左右空屋,及各處市房,賃人居住,每年可得租銀一百一十兩,新舊田產,每年可得租穀五百八十餘石,俱收貯本堂,應用糶賣,因時制宜,至一切公用,俱廳管事人慎守,管鑰經理調度穀麥,則勤謹看守,毋致霉爛遺失,銀錢則小心收貯,毋得私自攜歸,如有疏虞,典守者不得辭其責任。
● 普濟堂即於本城內外,大小方脈,選擇儒醫,幾人量給脩金,輪流在堂診視,至切藥炮製,脩合丸散,即用本城藥鋪刀工,給與工價。其餘,如查案發藥,廚房供膳,看守大門,催討收租種種,需人聽管事人隨時僱用。
● 各種藥材,預爲置備,堆貯藥房,以便臨時揀發,其置買之時,須赴省會之地揀選道地藥材,依法炮製,加謹收藏,毋致霉爛蟲蛀,服時無效,遺悞不小。
● 病者就醫,務在每日午前到堂,診視定案發藥,隨到隨診,毋得潦草,遲延致累病人守候其管門人、發藥人,或管事家人,及醫生從人等,如有需索一文錢者,定行重究,其後屋二十餘間,凡有老病無依者,使爲棲息之所,每日藥餌飲食,管事者派人不時看視,如或病故,即爲盛殮,送至義冢髒埋,其或年力尚壯,及遊手好閒人等,不得借名有病,混入留養,以滋事端。
● 育嬰堂,凡有送到嬰孩,不論男女,立即查明嬰兒年庚八字,並細看手指,或螺或箕,註明左右大指,或螺或箕,左右食指,或螺或箕,以及中指、無名指、小指,俱逐細登記,編號入冊,如遺棄道旁者,並註某人於某處抱來字樣,當交乳婦,即於本號下,填明交某乳婦哺養,管事人仍不時查察,毋致嬰孩失所。
● 四城門分設木箱四座,交與門軍看管,有送嬰到箱者,不論早晚,門軍即轉送本堂,量給賞錢,本堂門外亦設木箱一座,聽人早晚送嬰箱內,安置本堂,即使收養,又需預購棉襖、毛衫、繈褓等物,以便臨時給發,仍於衣領戳記登明號簿,管事人不時查察,不許該乳婦轉衣己子,或典鋪質錢,以致追賠干咎。按:木箱置嬰,每遇嚴寒,嬰難存活,嗣經知州李洊德論革。
● 乳婦一名,撥房一間,令其住房居,不許抱歸乳養,如有該乳婦本生子女須哺乳者,亦聽同居,務於嬰孩均勻哺乳,毋得彼此偏枯。每月朔望,聽候查點,如有哺乳不週,嬰孩黃瘦及污穢致病等情,即將乳婦逐出另僱。
● 育嬰房系眾乳婦所居,除後門時加關鎖外,其前門另僱年老誠實之人二名,晝夜查管,以時啓閉,凡係眾乳婦親屬往來,查明許其出入,一應閒雜人等,不許到堂昏擾,或乘機偷竊,或酗酒賭博,甚至姦人,引誘小孩,肆行拐賣,俱未可定,管事人不時查察,如有面生可疑之人偷進大門,混行攪擾,立即稟明拿究。
● 凡在堂嬰孩,不論年歲,如有良家無子,情願過房爲子女者,取過房父母及鄰保不敢婪價販賣甘管事人加具保結呈州許其過房爲子女,不得索取分文,仍註冊銷號。
● 嬰孩至一週以外,不須乳哺,或民間婦女有情願撫養者,聽其抱歸,撫養工食,照例給發,至滿三歲,工食減半。凡遇朔望,本夫仍帶同到堂點視,仍責令其教訓看管,但亦不許任意鞭撻,至滿十五歲以上者,管事人隨時酌量,男則擇配安插,女則選配適人,仍各稟州銷號,毋得久留,以致男女混雜。
● 醫生脩金及各項工食銀米,管事人與彼議定數目,按月支給,毋得低潮尅減,其在堂執食人等之供膳飲食、嬰孩之衣服飯食,酌定額規,統在公處支用,毋得浮冒滋弊。
● 本堂簿籍繁多,藥賬、醫房等類,亦復不少,或致字紙狼藉,無知作踐,甚屬可惜,今於本堂內修蓋紙爐一座,以便隨手送爐燒毀,由是推而廣之。另僱老誠二名,週流城市街坊,令其收檢字紙,每日收繳堆貯,潔淨處所,如有污穢,即以清水洗淨曬乾,每月朔望日,敬謹燒毀,再本堂內多買紙張,釘成書本,凡有民間破書及無用之舊賬簿,並閨中夾花樣簿子,即將新釘無字書本,交相兌換,一體敬謹燒毀,將紙灰送入湖中,其需用工食、紙張裝釘之費,俱在公項內支出銷,雖非普濟、育嬰之事,實在並行不悖者也。
● 博施濟眾,堯舜所難,然而見義不為,聖人弗取。今普濟堂、育嬰堂之設,若但主於療民疾、撫遺嬰而已,凡民間一切顛連無告之人,皆若不聞不見,,即有見聞,亦以非本堂之事而度外置之,是行善亦分彼此而存心忽異慈忍也。今查本堂租息無多,勢難偏及,但視力之所能爲者,亦豈可覿面而失之,如有鰥寡孤獨,本堂不便留養者,有凍餓極不堪者,有遠方者,或遇水火盜賊者、流離失所者,但隨見聞所及,果係實情,則必量爲周給,一體開銷,惟在管事者酌而行之可也。
● 樂善好施,誠屬美事,向來育嬰堂、施藥局有捐銀者,亦有捐田者,捐銀亦以買田收租瞻用原期永遠行之不廢耳,然日久弊生,或將捐田仍即收囘,或因舊田捐銀,向日索取穀麥,或祖父所捐,子孫蟠踞在堂,多方侵蝕,以致管事者亦將公田扶同盜賣,婪價分肥,借端侵用,若此者,豈惟爲德不卒,亦不明乎,捐字之意矣,捐者棄也,既已棄之,何復戀之而不舍乎,今將普濟堂、育嬰堂舊存田屋及新置之產,盡數歸公,逐一查明,造冊呈送,用印封案,一併詳憲勒石,永作兩堂公物,毋或仍蹈前轍,以滋罪戾。
乾隆四十八年知州楊宜崙新訂規條
● 向來育嬰堂司月,本係共襄善舉,迨其後,名實不符,徒爲殷戶之累,今自癸卯年爲始,舉人夏味堂等,清釐整頓本年務期贏餘數百金,爲次年之用,復以次年所餘,爲下年之用,則經費不匱,而司月之人可一律裁免,以省擾累。
● 癸卯年三月以前賬目,俱係舊董事自行清償,嗣後須按月摺報,本州親臨查察,以杜侵冐。
● 普濟堂廣施煎劑,所費不貲,驟欲裁減,又恐貧民失望,今酌定以本堂經費爲準,經費有餘,照常施給,設有不足,即廣貼告白,暫停數月,總期事垂可久,毋慕虛名。
● 兩堂董事,現在剔清弊端,嚴立誓詞,毫無染指,然飯食盤費,不無所需,今酌定每年於公項內提給銀三十兩,此外如有絲粟侵冐,聽人指摘。
● 董事接遞之時,必須會同紳士公舉端廉殷實之人,不得私自舉報。
● 嗣後每年報銷冊,實用實銷,不必拘往年成格,本州切實查明,出具印結同送。
■ 同善會館,在北門月城內大街朝西,大門一座,餘慶堂三間。乾隆四十七年,知州楊宜崙於舊書院內劃出,里人公請建設,規條詳附風俗志後。
■ 養濟院,在州西熙和巷內。明洪武三年,知州趙原建;二十二年知州儀智移北門外遐觀橋,又移南市橋西大街;隆慶三年,知州趙來亨重脩,大門一間,官廳三間,孤貧房四十八間,年久傾圮殆盡。國朝康熙四十七年知州李之檀、五十七年知州張德盛、乾隆十九年知州李洊德相繼修建,附貢生周班爵等,與普、育兩堂董事,輪捐銀米,加意撫恤,一時稱善,後房屋墻垣漸次坍損。乾隆四十二年,知州楊宜崙詳請動項重建,屋宇完整於。孤貧四十八名額領公項外,復不時捐廉接濟,自是鰥寡孤獨不致失所。
尋 旼 庳 洊 畢 矦 蟇 倣 譙 牆 窔 廨 纛 廡 鞏 拚 鬱 篛 㕓 溥 耒 塥 奩 竒 韞 篛 緇 質 塏 耤 傋 鞏 鑄